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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15号)
发布时间:2016-08-04 20:18:28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 】 浏览:2615
8月2日,据国家食药监总局消息,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其官网上发布《食药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15号)》。
 
  通告显示,总局共抽检水果及其制品样品19批次,覆盖7个生产省份的9家企业,不合格样品3批次,占15.8%。
 
  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福州市鼓楼区百园食品店销售的标称福建省永泰县玉井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脆梅,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检出值为0.24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2.福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宝龙店销售的标称福建省永泰县玉井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口梅,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检出值为0.26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3.保山市大尔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腾冲县元兴果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话梅,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检出值为0.10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安赛蜜是目前世界上稳定性最好的甜味剂之一。安赛蜜的化学名称为乙酰磺胺酸钾,又称AK糖,白色结晶性粉末,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对光、热稳定,pH值适用范围较广,是目前世界上稳定性最好的甜味剂之一,广泛应用于各种食品中,主要赋予食品甜味,但是不会引起剧烈血糖反应。1967年安赛蜜由德国赫斯特公司首先发现,1983年首次在英国得到批准,甜度为蔗糖的200-250倍。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就对其制定了产品的行业标准,随着国内安赛蜜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在食品加工上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并有较大比例的出口。
 
  安赛蜜在食品工业中应用广泛。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中均允许安赛蜜作为甜味剂用于相应食品中。如在欧美一些国家中,安赛蜜可用于饮料、糖果、糕点、冰淇淋、果酱、布丁、烘烤食品和餐桌甜包、奶制品等甜味产品中。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也规定,安赛蜜可用于以乳为主要配料的即食风味食品或其预制产品(不包括冰淇淋和风味发酵乳)(仅限乳基甜品罐头)、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水果罐头、果酱、蜜饯类、腌渍的蔬菜、加工食用菌和藻类、杂粮罐头、黑芝麻糊、谷类甜品罐头、焙烤食品、饮料类(包装饮用水除外)、果冻、餐桌甜味料、调味品、酱油、糖果、胶基糖果等,但不允许在凉果类产品中使用。我国针对安赛蜜还制定了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GB25540-2010)。此外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识通则》(GB7718)的规定,只要在食品中使用了安赛蜜(包括使用了含安赛蜜的复配甜味剂)就必须在食品标签上进行标识。
 
  GB2760规定了安赛蜜作为甜味剂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及最大使用量,这些是经过了严格风险评估、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确定的,而且与其他允许使用的国家基本相同。另一方面,安赛蜜在1983年被FAO/WHO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列为A级食品添加剂,并推荐日均摄入量(ADI)为0-15 mg/kg。安赛蜜在人体内不代谢、不积蓄,100%以原形物质从尿中排出体外。严格遵守标准规定使用安赛蜜,不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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